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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优化城市景观风貌,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镇)公共空间内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指示牌、路名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和招牌设施涉及广告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联合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事权,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等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保障。
交通运输、民政、气象、公安交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遵义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县(市、区)城管部门可依据市级规划及辖区实际,编制重要节点、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导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市级规划编制辖区重要节点、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
第七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会员开展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引导会员规范开展设施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发布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地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等导致公众不适、社会反感、易引发负面舆情的低俗内容。
第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设置许可;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举办文艺演出、展会、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其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且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拆除。
(二)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审批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右下方或高杆设施杆体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一)每个临街店铺只设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立面可设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牵头规划设置招牌设施,规范制作。写字楼、办公楼等玻璃幕墙建筑,应由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牵头规划招牌设施,在大楼入口或大堂处进行集中设置;
(三)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城市重点区域道路两侧的招牌设施需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历史街区保护、城市风貌管控等专项规划的要求,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特色;
(五)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
(一)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以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四)利用危房设置,或者利用无法保证安全的玻璃幕墙等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
(五)损害建筑物、街景及轮廓线的重要特征,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或影响城市整体容貌和景观的;
第十三条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五条户外公共空间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依法对工程组织验收,按要求记录测试数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在极端天气前后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设置人使用LED屏等电子显示的户外广告设施,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拆除(清理);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安装物联感知设备实施信息化安全监管,并接入城市管理部门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不再经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设置人、使用人、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未明确管理责任,发生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内容监管,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加快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测平台建设,督促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一设施一档案”动态管理体系,建立双随机安全抽查机制,每年对许可的设施安全检查全覆盖,督促业主单位完善日常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督促设置人及时整改设施破损、褪色、画面不全等问题。拒不履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举报电话、i遵义、数字城管平台等渠道监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